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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设有学术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内学术委员11人,校外学术委员10人。总体结构合理。学术委员会按照章程运行和发挥作用。
(1)校内学术委员成员
任宏教授、刘贵文教授、马智利教授、曹小琳教授、肖湘绪教授、张仕廉教授、杨宇教授、叶晓甦教授、颜哲教授、赵彬副教授、竹隰生副教授。
(2)校外学术委员
Peter Brandon教授(英国Salford大学)、Low Suipheng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邓岚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刘洪玉教授(清华大学)、方东平(清华大学)、李启明(东南大学)、沈岐平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王雪青(天津大学),王要武(哈尔滨工业大学),乐云(同济大学)
(3)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结合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一流专家组成,对中心的发展方向、重大学术问题、选定主要项目、评定奖励等级等方面进行审议。
第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基地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公共服务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科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实行学术委员会审议制。对学术委员会难以确定的事项,可聘请临时评委,对国际水平的评价必须有国外委员评定。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的专家组成。委员原则上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德才兼备,责任心强,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能热心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应达到人数2/3以上)
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调离;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六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议中心的科研方向设置方案、研究发展规划等。
(二) 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三) 审议引进的优秀人才。
(四)根据需要,审议及评价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名单。
(五)审议中心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对绩效进行评估。
(六)审议既定科研人员的聘任和考核方案。
(七)讨论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提请讨论的其他有关中心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终报送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中心主任主持或授权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召集并主持中心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心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保证学术民主,研究人员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均可要求复议,或提出临时评委的要求,但对复议的结果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表决中须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凡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基地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